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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经验民事案件律师 承讼

更新时间:2020-07-11 12: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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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件当事人范围】赡养案件原则上可以只列对赡养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方为赡养案件当事人。但确有必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以便分配赡养义务的,人民可根据案情予以追加。

夫妻财产制度

【婚前财产形态变化】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对于本案中应否审理涉及案外人的债务认定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债务涉及到离婚纠纷的案外人,在案外人未作为也无法作为离婚纠纷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天津有经验民事案件律师,不宜将债务在离婚中审理认定,债权人可以将甲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另案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然涉及案外人利益,倘若均不予审理或告知另行起诉,势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离婚纠纷中将无法得到落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若将房产分割,而对夫妻债务另案处理,显然有失公允。但另一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仅关系夫妻对债务的承担份额,效力只限于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证据,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夫妻感情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不区分一方失踪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失踪的年限且被宣告失踪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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