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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07-07 16:20,更新:2010-01-01 00:00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不大。首先,直接能证明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官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谁优先抚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抚养权解决的是谁优先抚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与此同时,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并没有丧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成人间的矛盾与不和,能以牺牲孩子的利益作为代价或者以孩子作为谈判的筹码。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谁优先抚养。如双方产生争议,一般而言,取决于亲情关系、个人情况、经济能力、子女意愿、辅助因素等多种因素。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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